至使不能抗拒之時點

業於 2025-04-19 由 黃聰明 更新

強盜罪中至使不能抗拒,本異見書認為係行為人於行為前預想能夠確保強盜罪百分之百能夠成功的前提下,所建構出來的一個形勢風險,在這個形勢風險下,被害人「應該會被完全的壓制」。因此,從時序來看,強盜罪在T1的時序上想著如何能夠建構出一個確保成功的形勢風險,T2的時點則是實行該預想的強制行為,接下來的T3則是被害人的反應:

由時序的圖示看來,被害人能否反抗或是否反抗根本不是至使不能抗拒的時點,因此也就無關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那麼至使不能抗拒應如何判斷?最基本的想法應該是「一般人會不會至使不能抗拒」,例如用槍抵著別人時,一般人「應該」就會在這個形勢風險下「不能抗拒」,如果真是如此,行為人就會持槍實行強制行為,如果行為人已經想好了要搶小叮噹,那麼除了用「一般人」的基本原則之外,就像行銷學講的目標市場已定確定之後,手段就應聚焦在目標市場,因此,什麼的強制手段會讓小叮噹「不能抗拒」?簡單,一隻老鼠足已!

因此,至使不能抗拒是行為人實行強制手段前的「模擬」,可能是「一般人」至使不能抗拒,也可能是「目標對象」不能抗拒。如果只是一般人標準說或是被害人標準說,都是胡說,管理學的權變理論的本質更具解釋力。

接下來以一則95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考題說明並驗證恐龍瞎貓碰到死老鼠的情形:

甲、乙、丙三人計畫在路上恐嚇行人取得財物,某日夜晚,三人約定在某道路準備行動,當甲、乙二人依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場所後,卻不見丙到來,正不知所措之際,有裝扮入時手提皮包之丁行經該地,甲、乙二人見機不可失,乃趨前出言恐嚇「將錢交出來!否則打死你!」丁見狀迅速逃離現場,甲、乙二人在後追趕,見丁年輕力盛,二人乃經合議後,拾起路上一根木棒,從後毆打丁頭部,導致丁血流滿面倒臥在地。此時,丙到達現場,在了解當時狀況後,從丁身上搜刮首飾財物。三人誤認為丁已經死亡,於是合力將丁搬移至附近山林後,一起逃離現場。

先將本題的時序圖示如下:

從時序可知,略去T1而僅看T2時,其強制手段不致使人無法抗拒,依恐龍之說應論以恐嚇之罪,此時因為T1的主觀構成要件相符時,才剛好合致。至於T3時的強盜合議,因為T4的強制行為與T3一致,應檢討強盜罪。T3是至使不能抗拒的最初時點,T4是實施時點。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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