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於 2025-04-17 由 黃聰明 更新

關於擄人勒贖,神學者與恐龍都有一個「好做事」而非「做好事」的判準。神學者說「要有三面關係」,恐龍說「要離開原住所」。

下面是一則則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考試試題試題:

甲於某日夜間在公園見到一落單女子 A,即持刀上前要求 A 將身上金錢交出否則對其不利,但 A 表示只是出門散步並未帶錢,甲不放棄乃要求 A 在其陪同下至提款機領錢,A 只好配合領出一萬元交給甲方得脫身,請試述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成立何種犯罪?

試題中沒有三面關係,依神學者好做事的判準即不該擄人勒贖罪,依恐龍好做事的判準,被害在在行為人的強制行為下離開原住所,該當擄人勒贖罪。關於三面關係,本異見書於《壓垮駱駝的那根稻草》已有論述,接下來檢討的是離開原住所。

關於行為人之犯意於行為實行中,可能是另起犯意論以數行為,或者是犯意變更而論以犯意升高或原犯意。在本試題中的行為人在T1時點未能強盜既遂時,其強盜犯意並未變更,而是在原犯意下以原行為移動至T3時點取財,此即題目中的「甲不放棄乃要求 A 在其陪同下至提款機領錢」事實,因此不能認為移動原住所即為犯意升高之擄人勒贖?離開原住所與ATM取財只是T1時點的接續行為,三個自然意義的行為而為一則條文的強盜行為。

離開原住所或許是一個「押人不放」以為「人質」的判準,但仍應視個案情形而定,堅持「離開原住所」只能「好做事」卻非「做好事」。對考生而言,「好做事」是好作答,但對學生而言,「好做事」則是災難!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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