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不過就是把鑰匙

業於 2025-04-24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關於身分犯搞得相當複雜,還有第31條的規範。有必要嗎?古老的見解難道沒有修正的可能?

沒有身分無法犯此罪,諸如不是公務員就無法成立公務員貪污罪,不是持有他人之物就不能該當侵占罪,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無能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不就與「沒有鑰匙就打不開門,沒有鑰匙就打不開保險箱」相同。從法益的保護來看,沒有公務員身分就不可能破壞公務員的廉潔性,沒有鑰匙就打不開保險箱就能保護其中的財物。

一個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與一個有身分的公務員一起收賄時,廉潔性已因其中的公務員而受有侵害,作為白手套的那位沒有身分的公務員則可能地擴大的法益的侵害,比起單獨一位所謂的公務員侵害了更大的法益。同樣地,沒有鑰匙打不開大門,一當大門打開了,一群沒有鑰匙的人隨同而入的搜括,同樣擴大了法益的侵害。不孝子手無縛雞之力卻因家產而欲弒父,其無力獨自完成,此時第272條的法益還未被破壞,之後該不孝子,開門讓其狐群狗黨進入後,一起殺之,此時法益被破壞到底誰是最大的助力?狐群狗黨僅能論教唆或幫助,荒唐,真是神學者!

綜上,身分不過就是把鑰匙,沒有鑰匙就不會破壞其所保護者,一旦有了鑰匙,鑰匙所要保護者就不復存在,而且效果比只有一個身分者犯同一罪者還大,那麼就法益侵害而言,論有相同之罪有何不當,甚致更應加重處罰所有之人,有神學者還要區分沒有身分的人就不能是正犯只能是教唆或幫助而予以緃放,難道門打開了之後,沒有鑰匙的人就只會喝湯?潘朵拉的盒子(Pandora’s box)打開之後,只有開盒者才會受重罪嗎?真是個笑話!

從法益的保護,身分雖然不過就是把鑰匙,但卻表彰了相應的責任,故而持有鑰匙者與數人犯罪,管他是有身分或沒身分,都應加重其刑罰以儆效尤,而加重的刑罰更突顯其相應的責任!以下圖竊盜為喻,左圖是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右圖是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我想就算是恐龍對於右圖也會判的更重吧?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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