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財產犯罪有個別財產法益與整體財產法益之分,有所有權說及持有權說之爭。本異見書前曾提出財產犯罪的模型是「東西我要了,東西拿來」,這個模型中,在乎的是行為人的手段及被害人的自由意志。
在討論竊盜罪的保護法益時,常被舉的一個例子是所謂的黑吃黑。行為人乙竊取被害人甲之物,而行為人丙又竊取乙所竊得之物,丙是否該當竊盜罪。

現行見解圍繞在被害人甲及被害人乙(從物被丙取走的角度)討論所有權及持有權。而本異見書的模型在現行刑法的財產犯罪的脈絡下,在乎的是「行為人的手段之惡性」及「自由意志有無下關於物之移動」。同樣是黑吃黑的個案,行為人除了竊取之外,可能搶了乙,可能強盜乙,可能在乙交付丙後予以侵占,可能對乙施用詐術,可能恐嚇乙,可能將乙擄走。

在竊盜罪、搶奪罪及強盜罪這一組,手段從和平到暴力,侵占的契約法律關係的破壞(依實見解),在這二組的財產犯罪,刑法規範的都是行為人的行為及該行為之惡性與相應的刑罰,至於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完全不是重點,因為行為人根本不給被害人決定的空間,這類型的財產犯罪與現行的個別財產法益的區分結果相當。至於現行見解中的整體財產法益,在本異見書的模型中是「東西拿來」,行為人給予被害人自由意志的決定,可能是施用詐術讓被害人「心甘情願」(詐欺罪),可能是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後「心不甘情不願」(加重重利罪、恐嚇取財及擄人勒贖),可能是被害人的處境讓其接受條件不相當「只能這麼做」(重利罪)。
因此,本異見書的模型在乎的是行為人的手段的惡性及該手段造成物之移動,而物之移動是否有其自由意志的涉入。這個模型完全棄卻被害人與財產的觀點,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人手段的惡性與被害人自由意志有無下關於物之移動。就自由意志的觀點,財產犯罪不過就以財產為介質或脈絡的妨害自由。侵入住宅時,所有人未知,相當於竊盜,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之行使權利相當於「東西拿來」這個類型的財產犯罪。再如強盜罪被拆解成強制罪+取財罪,因此,強盜罪是財產脈絡下的強制罪,或者財產脈絡下的妨害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