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輩子只吃一次飯

業於 2025-05-01 由 黃聰明 更新

常態而言,每個人一天要吃三餐,要睡一次覺,因此,吃飯和睡覺都是「必然反覆」的行為,依現行競合論的觀點,這個行為本質概屬必然反覆的集合犯,是一行為,因此本才說「人一輩子只吃一次飯」!

合理嗎?適當嗎?抓著所謂的必然反覆而論而不搭配其他條件而論一行為,可能並不恰當。一頓飯緣起需求而於滿足後而緣滅,每一次的緣起緣滅起心於一次動念,而每一頓飯是不同緣起緣滅,因此雖是相同的吃飯,卻是不同緣起緣滅的因果流程,「人一輩子只吃一次飯」並不恰當。

以實務與學說有爭執的買票而言,學說認為買票必然反覆,是典型的集合犯,以下圖為例買票x、買票y及買票z是三個反覆於「不同時點」的行為。可是,展開每一個時點,在時點1有可能是一家5口,因此對5個家買票,過了一天,又去另一家2口人買票……等。反覆的行為也在各該時點進行:

不同的時點其行為一樣是反覆,但反覆的行為也在各該時點進行,那麼集合犯看的是各時點形成的所有行為,還是各該時點所形成的行為?更何況,如果是將各時點的行為視為集合犯,其概念則與被刪除的連續犯並無本質上的差異,那麼連續犯被廢,則將各時點的行為以集合犯論之亦有可議之處。下面這則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05 號刑事判決即為連續犯之見解[1]: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若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犯同一罪名者,亦有連續犯之適用,此觀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雖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倘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犯同一之罪名者,仍得成立連續犯自明。而投票行賄罪祇要向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犯罪即告成立;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向多數有投票權之人為上述投票行賄行為者,自仍得成立連續犯

「人一輩子只吃一次飯」還是每次吃飯都是多個自然意義的吃飯?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3%2c%e5%8f%b0%e4%b8%8a%2c1905%2c20040415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