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續犯行中倘有狀態犯行時,原則上有所謂的夾結原則,例外才是夾不住原則。繼續犯行中的狀態犯,某種程度而言,係行為人利用繼續犯持續的形勢風險下的其他可能犯行。倘從此一角度以觀,形式結合犯,例如第332條強盜結合犯亦是在強盜罪的形式風險下,可能的其他犯行。

基於這個相類似結構的前提下,本異見書擬提出關於多重結合時,例如強盜罪的多重結合,的論罪科刑。在於之前,回顧一下夾結原則與夾不住原則,夾結原則的觀點下,繼續犯與狀態犯為一行為下的數罪名而論以想像競合,惟繼續犯為「輕罪」時,繼續犯「夾不住」狀態犯,因此,夾的過程中「斷裂」而形成「數行為」下的數罪名,此時有三種競合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繼續犯各自與狀態犯形成想像競合後再數罪併罰,第二種模式是繼續犯與第一個狀態犯想像競合後再與另一狀態犯數罪併罰,第三種則是數狀態犯數罪併罰後再與繼續犯想像競合。
觀察強盜結合犯,與強盜罪的形勢風險與繼續犯相當,而與之相結合之罪則與狀態犯相當,「基此前提下」,強盜罪的法定刑較殺人罪、放火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擄人勒贖罪為輕,適用夾不住原則,其他相結合之罪則論以夾結原則。故而現行的條文規定,僅有殺人罪獨立成項是不足的,應將第2項中的其他相結合之罪的論罪刑應有調整之必要,特別此項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表示在強盜罪的形勢風險下「同時」犯下「各款罪名」與強盜罪的形勢風險下僅犯其中「部分」罪名時,二種法益侵害顯有不同的個案情形卻有相同的法定刑,此更是有「評價不足」的現象。
夾不住原則是在繼續犯刑罰低於狀態犯時,以數罪論,那麼,多重結合就相當於夾不住原則,論數罪時,先與殺人罪結合後再與餘罪數罪併罰之。由此而論,在結構相類的情況下,採一致性的競合規則,那麼夾不住原則的競合應先與重罪論以想像競後再與餘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