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B Triangle可知,複數法益會對應到複數構成要件,亦即法益數等於構成要件數,即使在法條競合中,分析流程從構成要件彼此間找到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是吸收關係而「壓縮」數構成要件而為「一構成要」,原先數構成要件表彰之數法益是否亦因構成要件的之壓縮而為一法益?其實從法條競合的三種關係可知,一旦藉由這三種關係的任何一種來壓縮數構成要件時,其實另外一面同時壓縮了數法益而為一法益,二者只是在觀察的面向不同罷了,職是之故,倘數構成要件「無法壓縮」為一構成要件時,「數法益」即存在。

一旦數法益存在,對應的是數構成要件亦存在。雖然從構成要件的三種關係進行壓縮失敗,這只是從「構成要件」的觀點失敗而已,現行競合論其實還存在一種從「法益」的觀點「壓縮」,這就是「與罰行為」,這就是為何本異見書在《現行競合論分析流程》提出下面的流程:

最後,當「構成要件」與「法益」都無法壓縮時,數法益的侵害就必然存在,而相應的數構成要件必然也存在,此時「數罪併罰」就是必然。那麼在前文《行為是行為還是行為》時提到「想像競合」是數罪併罰的例外,那麼例外在哪?數罪併罰是「數法益與數構成要件」。在從前文《行為是行為還是行為》的分析流程可知,進行到數罪併罰時,必然是數法益受到侵害,如果這個例外是X,那麼X就是「數法益」,以此與數罪併罰的「數法益與數構成要件」相互比較可知,X既是數罪併罰之例外,而二者都是「數法益」,那麼二者不同,亦即從數罪併罰的觀點而言的「例外」就會是X是「單一構成要件」。
從X是「單一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而從TB Triangle亦可知「構成要件=行為」,因此,X就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如此即可知悉原來X就是現行條文的第55條「想像競合」。
綜上可知,數構成要件,原則上是數法益,但從構成要件的觀點可以由一則條文、法條競合及想像競合壓縮為一,從法益的觀點,可以由與罰行為將構成要壓縮為一,最後複數法益的侵害僅存於數罪併罰及其例外。

最後,想像競合不以現行的行為數做區分而改已本異見書由構成要件做區分時,想像競合會在分析流程的最後由數罪併罰中例外而出,那麼這樣的分析流程中,這個例外的「判準」是什麼?其實答案早已存在,依本異見書的見解「行為=構成要件」,那麼想像競合既然是從X是「單一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而從TB Triangle亦可知「構成要件=行為」,因此,X就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得以推論到「一行為侵害數法益」,那麼現行競合論關於想像競合的「一行為」其實從另外觀點來看,不就是「一構成要件」,因此,從本異見書的分析流程而言,這個做為數罪併罰的例外,是「數構成要件」的例外,這個例外的本質為數構成要件且為數法益,在「構成要件=行為」的結論,其實就會利用現行關於「想像競合」的「一行為」標準。其實說穿了,現行想像競合的「一行為論」其實就「一構成要件論」,例如「夾結原則」不就是在「數構成要件中擇一而論」但「侵害的法益數卻不因此壓縮為一,仍是數法益」。
想像競合雖是數罪併罰的例外,在分析流程上應列於數罪併罰中做為另外一個判準,若基於想像競合仍是一構成要,那麼可以在前述的流中將此例外直接檢討,而流程最後的數罪併罰即毋須檢討此例外,如此的分析流程會比較符合現行為競合論的論述,那麼本異見書提出的異見既然達到名詞釐清的功能又不會干擾現行的競合論分析,不過,不要忘了,這個想像競合原本是數罪併罰後的例外檢討,亦即下圖中用淺灰色標示的真實流程:

於是「形式上數構成要件」應該當「侵害數法益」,卻被構成要件與法益的「壓縮」,最後留下「實質上數構成要」侵害數法益的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