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罰行為真的存在嗎

業於 2025-06-05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論關於與罰行為區分為與罰前行為與與罰後行為。不管是哪一種,在分析上都認為是「二個行為」,因此滿足與罰行為的競合關係時,必然有「前行為」與「後行為」。既然稱之為「前與後行為」,必然是現行競合中,不滿足「一行為」的判斷才會來到「數行為」,但真相真的是如此嗎?還是又一則「行為」之定義不明確或者是「倒果為因」的論述?

與罰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什麼?「準用吸收關係或補充關係」!好,就從這裡出發。當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數構成要件時,在分析上,數構成要件不為「一則條文」吸收時,就會往下檢討「法條競合」,法條競合看的是構成要件行為間的關係,分析的焦點在於「構成要件」是否存在因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將數構成要件壓縮為單一構成要件」,如果「純就構成要件」無法該當法條競合時,「數構成要件」就會「真實存在」,基於「構成要件即法益侵害」,那麼就會是「數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此時如同不直接論以「想像競合」,那麼就是要「再凹」其他條件將「數構成要件」壓縮為「單一構成要」而為「單一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的想像競合,或者是將「數法益」壓縮為「一法益」而為「數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的與罰行為。

「數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的與罰行為既然是「數構成要件」,要「再凹」為「一法益」,就必須進一步將「數數構成要凹」為「單一構成要件」,而從這個結果來看,與罰行為與法條競合都是「壓縮數構成件」而為「單一構成要件」的操作,不同的是法條競合是「直接壓縮」而與罰行為是從法益的觀點進行「間接壓縮」,但二者都是將形式上數構成要件的「壓縮行為」,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與罰行為不過是法條競合的「另外一種類型」罷了,因此,與罰行為在現行競合論的分析上就會是「一行為一法益」而非「數行為數法益」。

綜上,現行為競合論以所謂的「行為」與「法益」二個變數劃分而成的「四個象限」將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二個原則與三個例外」。從此結論來看,與罰行為用了「行為」二字其實只是二個「動作」罷了。總之,現行競合論以行為與法益做為分析架構中的「行為」並不必要,以「構成要件」代之即可!新的分析路徑是:個案事實在形式上該當數構成要件時,原則上不是「一則條文」就是「數罪併罰」,例外的二條分條路徑分別是壓縮構成要件的「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及壓縮法益的「與罰行為」: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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