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5條係現行競合論關於想像競合之規定,學理上對此條文認為刑決定具有澄清作用與封鎖作用: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除了用這樣的專門術語外,其實也可以用集合論的操作解讀。設有二罪的法定刑如下:

首先,澄清作用或「從一重處斷」的集合論操作是「聯集」運算,因此法定刑的範圍是從最重的下限到最重的上限(上圖左的第一種情形):

倘為第二種情形時,可能的「聯集」如下:

在聯集的運算下,刑之上限為「較重罪名之法定刑上限」。
其次,在交集的運算下,刑之下限可能的情形亦有二種。由此可知,經過「交集運算」,刑之下限可能為「較輕罪名之法定刑下限」或「較重罪名之法定刑下限」,據此可知,條文中的「封鎖作用」只會出現在「較輕罪名之法定刑上限」的這種情形。:

綜上,聯集運算求出「刑之上限」,交集運算求出「刑之下限」,而且「較輕罪名之法定刑下限」高於「較 重罪名之法定刑下限」時,較重罪名之法定刑下限會被「交集掉」而出現「封鎖作用」的現象。因此,想像競合其實就只是二罪關於刑之上限的聯集與刑之下限之交集而已,較輕罪名刑之下限是否高於較重罪名刑之下限,「無關緊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