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鎖定被縱放者

業於 2025-06-19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論在討論被侵害之法益數時,像是一狀誣告數人被認為是侵害的是國家司法權,而國家司法權只有一個故而為「一法益」,對此本異見書前已有不同的見解。本文所要檢討的是下面這則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1093 號 刑事判例判例的「公之拘禁力」: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人罪,所侵害之法益,係公之拘禁力,故所縱放者,無論為一人或數人,其被害法益祇有一個,不能以其所縱放人數之多寡,為計算犯罪個數之標準。

本異見書前曾提及財產法益在刑法總則看的是財產監督權而分則是所有權或持有權。前者所採的角度類似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亦即「枉起來一併認定」,依此而論,前述判例與下面則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07 號 刑事判例幾乎是一樣的結構與結論:

上訴人等於夜間潛入某甲家中,將某甲所有財物及其妻某乙所有之國民身分證一併竊去,其所竊取者雖屬兩人之財物,但係侵害一個監督權,不生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問題。

二則判例都是「框起來一併認定」完全不理會其組成結構。但刑法分則對財產法益有了所有權或持有權之爭時,說明了「框起來一併認定」的框框被打破了,回歸到本異見書所謂的「所有權鎖定」的觀點,雖說所有權可以被移轉,但移轉權仍是專屬的。

回到第一則判例所謂的「公之拘禁力」,從「框起來一併認定」的觀點,每個被縱放者都是「公之拘禁力」之侵害,而公之拘禁力對國家而言只有一個,所以只有一罪。如果國家之公之拘禁力只有一個,那麼是否表示這一群人被起來成為「一個」,那麼國家的「行刑權」是否也要被框起來?不是嘛,數人被縱放,被侵害的是「數個行刑權」,這是被拘禁之人專屬的,就像所有權一樣是「行刑權鎖定」,因此,就算是從國家法益的觀點,亦不會是一個法益而是數個法益而是「行刑權鎖定縱放之人數」而定國家被侵害的法益數。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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