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

業於 2025-06-20 由 黃聰明 更新

法條競合僅成立一罪嗎?法條競合不管是何關係,最後在「科刑」上都僅科以「一罪之刑」,但過程中只成立一罪嗎?或謂成立數罪會有過度評價,真是如此嗎?本異見書認為論者將不不同二個層次的概念不當地混淆了,本異見書曾於《罪之競合與刑之計算》提出下面的模型,由此可知罪與刑係不同層次的問題:

茲以第271條與第272條的特別關係為例圖示如下。當行為人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時,從構成要件的觀點而言第271條與第272條都該當,基於每一則條文皆為一罪,既該當數構成要件即成立數罪,至於應科以何罪之刑,係下一階段的問題。倘科以第271條之罪,則行為人的行為「未能充分評價」,因此雖然成罪但不能論以此罪之刑以避免評價不足故而排斥不用。當科以第272條之罪則不僅以評價了行為人關於第271條的殺人行為外,更評價了其以直系血親尊卑親屬卻犯下此罪而應負之責,故而成立第272條之罪且科以第272條之刑,能夠充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

綜上,法條競合雖成立數罪,但科刑上只以一罪之刑論之,並不會有過度評價的問題,主要的核心本質在於「罪」與「刑」本就分屬不同層次的問題,論者豈能混為一談!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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