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捷徑之夾結原則

業於 2025-06-25 由 黃聰明 更新

以下是《小心, 別讓思考抄捷徑!》一書內容:

我們真能對每件事都深思熟慮、做出正確的選擇與決策嗎?
教人吃驚的事實是,心理學家發現,你的大腦已經內建各種快速處理的機制,
當你在決策的瞬間,腦子裡其實在不斷地抄捷徑、掃描過去的經驗找答案。
這些心理捷徑,既是讓我們迅速判斷、快刀斬亂麻的多工利器,
卻也埋下種種陷阱,讓我們不知不覺做出錯誤的判斷與決策!

刑法現行競合論在討論到繼續犯時為了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數,發展了一個所謂的「夾結原則」,例如:

但這個夾結原則被用來讓人不加思索地抄捷徑的方式先下一個「一行為」的決定後再考慮「夾不住原則」(本異見書對去夾結的稱呼)。本來在抽象化具體個案中總存在有例外,但夾不住原則做為例外的原因卻是用以狀態犯的犯行「重」於繼續犯的犯行。這個做為例外的理由其實已經是「倒果為因」。為什麼說是倒果為因,這是因為在評價行為人該負什麼樣的刑罰亦即充分評價時,認為夾結原則無法充分評價,因此要去夾結。這樣的想法本屬當然,但千不該萬不該的地方在於這樣的理由卻是用來「修正行為數」。可是行為數做為現行競合論分析模型中的一個變數,原本是用這個變數來決定結果,如今卻是修正這個變數以便得想要的結果。

這樣的修正方式無異是「先射箭再畫靶」的倒果為因之舉。其實本異見書前曾提及,現行競合論的法律效果不必然是「一對一函數」般的映射,應視行為與法益的程度擇一適用,當時所舉的例子像是投擲一顆手榴彈造成數人死亡,雖是一行為數法益,基於是數法益的數構成要件,數罪併罰亦無不可。本異見書的立場在於充分評價的階段選擇適用的類型。但現行競合論在這樣的例子是「根據想要的結果」修正行為數,此舉與「夾不住原則」是一樣的操作。

德國發展的夾結原則本就是一個抄捷徑的思想黑洞,做為繼受的國家豈可全盤接收而不加以檢討以去蕪存菁?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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