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但書之組合

業於 2025-06-26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如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中但書涉及「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有數位補教名師都說,這4款只是「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排列組合而已,而「易科罰金」只有得與不得,而「易服社會勞動」亦只有得與不得,因此排列成2×2=4種組合。

真的嗎?下圖左是以「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組合,而下圖右則是「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的組合:

由這些組合可知,單純以「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組合結果只能符合但書的第2款與第3款而已(下圖上,或者合併為下圖下)卻無法含蓋但書規定中的第1款與第4款: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另外的二種必須是自己與自己的排列組合取其互斥者(各有2組,但因為是自己與自己的排列組合,雖是2組,其實只有1組,形式上2+2=4組,實際上是1+1=2組):

自己與自己的排列組合取其互斥者中的2組即為但書規定中的第1款與第4款: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以,不是單純的二者形成的4種組合,而是二者各操作一次而形成的8種組合中取互斥之2種組合,然後自身排列組合取互斥之2種組合。真正的排列組合如下:

不管如何組合,其結果必然是「互斥組合」,亦即「得」與「不得」構成但書各款規定,故而下面這則108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警考題的答案就顯而易見了:

23 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併合處罰?
(A)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B)易科罰金之罪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C)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D)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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