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賊這個議題,本異見書曾於《誰落井下石?》及《水深勿入之見死不救》檢討過。當神學者認為提供另一種選擇是讓行為人除了面臨被追訴的風險外,還要面臨財產上不法利益的風險,因此,書店老闆有恐嚇的行為。
請學者摸著自己的良心做下面這則選擇題:
一、第二天,所有平面媒體與電子媒體頭條新聞:「某知名○○國立大學刑法教授○○○於昨日在書店竊書被識破,並當場為書店老闆扭送警察究辦」。除此之外,這個紀錄將追隨○○○教授直到死亡為止,任何人都可以隨時在Goole查到這則新聞,這算是「名留千史」了吧。這件事,不止天知地知你知老闆知外,想知道的人都會知道,當然,我也知道。
二、竊書被識破後,老闆說:「買下100本,這事就算了!」。第二天,沒有關於這位教授「在書店竊書被識破,並當場為書店老闆扭送警察究辦」的任何消息,當然,在Goole也同樣查不到這則新聞。這件事,除了天知地知你知老闆知外,沒有人知道,喔,我也知道。
首先,「面臨財產上不法利益的風險」的是個假議題,行為人完全可以「無視」,因為無視此財產上之不利益並「不會面臨被訴以外之風險」,那麼書店老闆的行為如何能讓行為人心生畏懼的風險呢?蓋此財產不利益之風險就是個假議題,書店老闆大可直接扭送警察究辦!
其次,如果第346條必須進行如同違法性審查的話,那麼大多數見解認為「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仍具有可非難性。店老闆告訴行為人可以購買一定金額以免除送警究辦,那麼老闆宣稱的送警究辦是所謂的手段合法,那目的呢?論者認為,老闆想要多取得書款。這或許是目的,但老闆的提議的另一個「一定可以達成的目的」是行為人免於被送警究辦,這個一定可以達成的目的不合法嗎?不管這個一定可以達成的目的是「檯面上的理由」與否,書店老闆「確實」提供「一個可能的選項」,而這個選項是讓行為人自由選擇,不選這個選項的風險就是負擔「原本的風險」如此而已!難道學者希望所有的書店老闆對於竊書賊一律送警究辦,讓竊書賊一輩子都有刑事不法的紀錄嗎?
綜上,書店老闆的提議是行為人可自由選擇的,這個選擇所引發的財產不利益風險是用來抵銷行為自招危難的風險,並非是讓行為人負擔額外的風險,而且做了這個選擇是有利於行為人,對行為沒有風險的行為怎能被評價為犯罪?況且這個選擇是讓行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而已!
書店老闆有要你偷嗎?沒有嘛,都告訴你偷書會被要求購買一定數量之書,你還偷;都跟你說水深勿入,你還自己往裡頭跳!給你不用送警究辦,錯了嗎?救你起來,錯了嗎?買書的錢,救你的錢是讓你免除自招危難的風險,你有負擔更多的風險嗎?不送警究辦,你沒好處嗎?救你起來,你沒好處嗎?你可以不買,你可以不讓救,這都你可以自由選擇的。
我落井下石了嗎?就算我是,那又如何,我的行為對你而言只是抵銷你自己招致的風險而已,我有創造對你不利的風險嗎?相反地,我是在消你的業障!我既沒有創造對你不利的風險,更沒有所謂的實現不利的風險,我錯了嗎?我可以直接送警究辦,我可以不救你而讓你淹死,我只是提供你一個將自己招致的風險消滅的方法,我錯了嗎?大盤商賺中盤商的錢,中盤商賺店家的錢,店家賺你的錢,商人們錯了嗎?不爽你不要買啊,商人們恐嚇你一定要買嗎?沒有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