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動物是刑法之物

業於 2025-09-25 由 黃聰明 更新

下面是一則100年鐵特員級政風的刑法試題:

甲與鄰居有仇 刻意將多顆威而鋼滲入包子,餵食鄰居愛犬「可魯」,企圖予以毐殺。藥效發作,「可魯」拼命撞牆,頭部嚴重受傷,雖得不死,但卻也不能再辨識主人,甲之刑責?(94年公路資升)
甲飽受鄰居小狗狂吠之苦。一日,甲塞進十顆威爾剛在肉包子裡,餵食小狗。不久, 小狗情緒失控,不斷猛烈以頭撞牆。從此之後,小狗終日垂頭喪氣,已非昔日顧盼 自雄模樣,再也無法取悅主人。問:甲成立何罪?

接下來是最高法院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判例,豬「後來」沒死,是行為人「毀棄(毒殺)」行為的未遂: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由判例及做為測驗考生知識的試題來看,核心觀點都是毀損罪,因此,動物在刑法的世界就是「物」。以此角度看摘要一則時事新聞[1]:

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間,28 歲男子趙育慶透過同居女友,在臺北市動物之家與寵物資訊平台認養共五隻貓。調查顯示,他以蓮蓬頭高溫熱水沖淋、噴殺蟲劑後點火焚燒並徒手毆打等方式殘忍虐殺,導致五隻動物慘死。臺北市動保處先於同年五月至八月對其與前任女友飼養的七隻貓進行訪查,後續將他與現任女友列入認養黑名單。檢方依《動物保護法》提起公訴,臺北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5 月判處趙育慶有期徒刑 9 年 2 個月,創國內動物虐待最高量刑紀錄。趙育慶隨即提起上訴,辯稱行兇時因吸毒導致失控。檢方也對一審量刑提出抗告,主張刑度仍嫌偏輕。

台北地檢署認為趙育慶手段殘忍且毫無悔意,建請一罪一罰、5次犯行各判1年10月,破天荒求處9年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這個刑度是國內虐待動物最高紀錄,希望司法彰顯對動物生命的重視。

設若我在五個不同的時間點,砸毀隔壁鄰居的木桌,塑膠椅、板凳、茶几及不求人等單價甚低之物,是否也要「一罪一罰、5次犯行各判1年10月,破天荒求處9年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許你會認為這樣的類推不合理,因為地檢署的求刑是基於「希望司法彰顯對動物生命的重視」,而「隔壁鄰居的木桌,塑膠椅、板凳、茶几及不求人」並不具有生命。如果是鄰居家中五部價值不菲的豪車呢?如果是生活困頓的鄰居家中的五件生活用品呢?

原則上,我同意。那麼,最高法院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判例中豬「後來」沒死,是行為人「毒殺物之生命」行為的未遂,同樣基於「對動物生命的重視」,從今日的眼光來看,「為無罪之諭知」恐是緃放了!還是說,這二則個案事實的求刑其實是二個不足取的極端?

法律人,面對個案時,如何衡平其為「人」的「主觀情感」與「法律」的「客觀衡平」,例如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員涉貪汙罪遭起訴![2]為解此問題,本異見書認為,作為造育法律英才的法學教育應有檢討的空間。大學學習考試的法,研究所幾乎是就「單一」主題報告,一個「單一報告」二學分,研究所畢業不過十來個報告,到了博士班,還是「報告」。從碩士班開始就是法律系學生的「單兵作戰」,所做都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淹之事,只要報告了,就畢業了,而且這個階段,學生的重心在於考取律師或司法官,這也是老師所鼓勵的,好像身為法律系的學生,只要考取律師或司法官就「攻頂」了。因此,學生的眼界就在這幾個「法條」。

真的應該如此嗎?以刑法而論,刑法就只有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嗎?分則作為人世間的法,除了總則之外就沒有所謂的「刑法學」嗎?例如,本異見書就認為「倫理學」實為「價值衡平」的哲學思考,就是刑法學中的一個主題,法學三段論就只講五分鐘嗎?「論證」就值得講一學年,也是刑法學中的一個主題,但這些學問開在哲學系不在法律系,真的是這樣嗎?雖然有些研究所有所謂的法哲學這一組,但也只限於這一組。先不管碩士生,如果法學博士仍舊是Doctor Of Philosophy,那麼至少在博士班的課程要安排所謂的「Philosophy」的課程才是,還是說,德國這樣,日本這樣,基於「法律附屬國」,我們只能這樣?(我沒留德也沒留日,這句話是個人的臆測,就是句氣話)就管理學院的訓練而言,大學、碩士班到博士班,每個階段都有應該養成的「基礎」教育,這與我感知到的法律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律系,大學、碩士班到博士班幾乎只有「法條」,我想說的是這些法條的成文化,有其脈絡,有其思想,有其辯證,絕非只是法條而已,法條不過是這些過程的「結果」罷了!本異見書認為,成就這些結果的「過程」才能讓「法條有生命有價值」的活下去。


[1]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獨-殘殺5貓判刑9年2月-他上訴辯吸毒失控/ar-AA1NclGZ?ocid=msedgntp&cvid=68d49770da5540b786181d5d683a1566&ei=37

[2]https://tw.news.yahoo.com/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清潔員涉貪汙罪遭起訴-法務部說話了-105625203.html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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