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餅乾身份的洋菸

業於 2024-02-03 由 黃聰明 更新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7 號法律問題:

甲在大型賣場內,乘人不注意之機會,將已裝箱封妥每箱標價新台幣五百元之盒裝義美餅干全部自箱內取出置於一旁,換裝高達五千元價值之洋菸後,仍將裝箱外表封妥回復原狀,搬至賣場出口收銀處結帳。收銀人員眼見裝箱封口完好無缺,但不知其中有詐,仍依裝箱標價結帳而向甲收取五百元後,將該箱物品交付甲取走,問甲所犯何罪?

學理上有採「處分意思必要說」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該當「竊盜罪」;亦有採「處分意思緩和說」者,認為該當「詐欺罪」[1]。

看過電影「變臉」或者是「不可能任務」的人都知道,主角的那張臉不是那具身體本來的臉,如同本例的那個盒裝物不是其盒子所標示的內容,

標示內容與實際內容物不符本就是行為人施用詐術所為的「不實訊息傳遞」,現就標示物與實際物分別提出處分意思必要說或處分意思緩程說都不適當,對收銀員來說,就是處分「那一箱」,至於收銀員以為那一箱是餅乾即是因為行為人施用詐術所造成的錯誤,這是必然的結果,如果那一箱的內容與標示相符,何來施用詐術的不實訊息之傳遞?本來就不是事實,結果吾人反而糾結「事實必要說」或「事實緩和說」,並無意義,蓋二者不同本就是詐術至被害者的認知不一致使然,而此正是詐欺罪所要處罰者。當不可能任務的主角以不同的臉傳遞不實訊息時,我們只會說他冒用了身分,而不會在意「伊森·韓特」必要說或者是「伊森·韓特」緩和說,反正伊森·韓特就是冒用他人之身分,「就是那個人」致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

這種的解讀方式,類似偽變造文書的條文規定。偽變造文書罪中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無製作權人所製作之文書,刑罰的關鍵係該文書就形式上而言即為「非真」,即使內容為真,仍成立相關之罪責。因此,形式上的「非真」即構成「不實訊息」或稱為「偽變造」,此時已不需要探究其內容。本文「換裝高達五千元價值之洋菸」的行為相當於「變造」文書。當然,倘以收銀人員的角度觀察,本案相當於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那檢驗的標準在於收銀人員是否有實質審查權限[2]?倘以賣場交易的情形,收銀人員並不會將顧客所買的物品開箱檢查後結帳,故行為人仍有使登載不實之責。


陳子平,刑各論(上),2013年版,頁536。

[2]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民國91年11月26日):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1208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