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事務委由他人處理所引發的財產法益侵害的形勢風險有侵占罪與背信罪。此二罪之間的關聯就相關判決串聯如下:
由上面的關聯結構圖示可知兩罪存在上下包含的關係,二者呈現屬現層升的結構,因此二罪構成要件重合時,或者說競合時,該如何論處?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 58 號判例認為: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
另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07 號刑事判決[1]亦持此見解:
刑法上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侵占罪,則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至其持有之原因為何,可以不問,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罪。換言之,背信罪之成立,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為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若因處理他人事務而將持有他人之物侵占,縱亦違背任務,除成立侵占罪外,不另成立背信罪。
綜上可知,背信罪與竊盜罪與侵占罪彼上間形成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從「白馬非馬」的觀點,侵占罪與竊盜罪相較於背信罪而言,有更多的「屬性」,故評價上本就應就屬性較多之罪予以評價,如此才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的不法並論以相應之刑罰。
下面這則105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一試考題即可透過前述的實務見解得到解答:
65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B)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C)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D)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E)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1%2c%e5%8f%b0%e4%b8%8a%2c4407%2c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