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的基本方法並不在於發明一些新奇的點子,
而是要能掌握消費者的內心世界,
並試圖將其內心世界和企業產品的企畫相給合。
如果不能做到這點,那麼定位也就了無新意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1935 號刑事判決[1]:
原判決已就被告等之銷售手法是否該當刑法上之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乙節,認雖告訴人等雖證稱:被告即地○○等業務員各以與告訴人等交往為男女朋友為由,慫恿告訴人等購買上開商品,佯稱:為了彼等之將來、投資理財為結婚準備、因遭公司主管責罵、為通過公司考核、有業績壓力或為改善家境生活環境不佳狀況等語,告訴人等為博取被告即地○○等業務員之好感、幫助爭取業務及改善家庭環境等緣由,因而購買上開商品等語,並提出相關書信內容摻雜男女交往彼此愛慕、誘惑之意於字裡行間,塑造出之男女交往情境促其購買,利用告訴人等之善良、情愫或無經驗而慫恿購買上開商品,然究屬告訴人等購買商品動機錯誤而已,系爭商品之內容,經查係實際存在、非不能履行之商品或服務,有如前述,且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在銷售上開商品時,對於上開商品之重要事項有隱瞞不告知或告知不實之情形,而告訴人對上開商品內容亦有瞭解之機會,基於雙方之合意而訂立契約,則被告等所為前段所揭銷售手法之雖有動機錯誤上之瑕疵,即難等同視為刑法上詐術之實施(見原判決書第二十四-三十二頁)。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上訴意旨仍執原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
針對這則判決,首先,基於整體財產價值不能只是以價值總額計算而應細分其類型的差異(詳《整體財產價值?》),以現金換得「市價」相等的價值仍受有資產流動性的「不利益」。再者,施用詐術係對行為人所傳遞的訊息是否反於真實的評價。而動機錯誤則是被害人的意思決定,二者從「增強迴路的因果關聯」的結構可知,二者的位置不相同,判決中竟以動機錯誤來評價是否為詐術,豈非倒果為因?最重要的是,「為了彼等之將來、投資理財為結婚準備、因遭公司主管責罵、為通過公司考核、有業績壓力或為改善家境生活環境不佳狀況等語」既已證實為「佯稱」,豈非「傳遞不實訊息」?
誘因(incentive)是一種工具,用來激勵人們去做原本不會做的事;誘因確實能塑造行為[5]。退萬步言,即使不考慮判決中搞錯了詐欺罪的成罪結構,行為人傳遞不實的誘因訊息本就在於建構一個可以讓被詐欺者「信以為真」而「受有損害風險」的形勢,為了影響閱聴人的「意思決定」並塑造其行為而為原本不會做的事,因此在客制化訊息的內容時,本就需要影響被害人的「意圖」或動機,所謂「投其所好」或「誘之以利」讓訊息成為閱聴人決策之用,否則閱聴人豈會「信以為真」後而依其「意圖」交付財物,故本文用不實訊息影響閱聽人的動機本就必然之事,因此,不應以動機錯誤為由而為訊息的評價。
試比較一下,在營造判決書中所謂的「男女交往」的形勢下,下面這圖[2]會有吸引各位的動機:
下面這張圖會讓各位更有動機否?
我想這則判決的法官,不是如我一般的「凡夫俗子」,應該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仙吧。
最後以尤里.葛尼奇(Uri Gneezy)著《誘因設計:精準傳遞訊號,讓人照著你的想法行動》[3]乙書總結:
想要改變行為,必須要設計有效的誘因。要怎麼設計誘因,才能鼓勵到我們要的行為?第一步正確診斷:就像醫生一樣,先觀察、了解問題所在。誘因有兩種,一種直接與金錢獎勵掛勾;另一種則是間接地利用心理需求來設計。
尤里.葛尼奇(Uri Gneezy)係加州大學聖地牙哥校區瑞帝管理學院經濟學教授,艾普斯坦/阿特金森行為經濟學名譽講座教授。過去25年來,他的研究重心是透過有效誘因的設計,把行為經濟學付諸真實世界的實踐[4]。
艾爾.賴茲,傑克.屈特(著),張佩傑(譯),定位:在眾聲喧嘩的市場裡,進駐消費者心靈的最佳方法,臉譜出版,2024年1月31日,三版一刷,頁17。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97%2c%e4%b8%8a%e6%98%93%2c1935%2c20090514%2c1
[2]https://www.msn.com/zh-tw/entertainment/news/忘記開濾鏡-正妹直播主翻車-真面目好嚇人/ar-BB1k8IUd?ocid=msedgntp&pc=ACTS&cvid=f810e2fb65654c69a35f84cfc44a8521&ei=57#
[3]尤里.葛尼奇(Uri Gneezy)(著),周宜芳(譯),誘因設計:精準傳遞訊號,讓人照著你的想法行動,天下文化,2023年10年27日。
[4]博客來網站,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971532?sloc=main(最後瀏覽日: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