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命脈,在於適應社會的需求1 。
犯罪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我們可以把社會型態與犯罪型態之間的關係分為 以下兩個階段:第一,從農業社會的暴力犯罪轉變為工業社會的財產犯罪。第二,從工業社會的財產犯罪轉變為商業社會的經濟犯罪。除了社會型態與犯罪塟態之間具有關聯性以外,技術創新與犯罪型態之間亦存在關聯性。由此可以解釋以電腦為基礎的網路技術對犯罪型態帶來重大影響,以致於出現了犯罪網路化的現象2 。
電腦的應用領域包羅萬象,應用方式形形色色,如何認定是否為電腦(詐欺)的犯罪,已經造成執法人員相當的困擾,如果法令規定不夠嚴謹周延,勢將使許多不法行為面臨無法可管(或評價不足)的窘境,對人民權益造成莫大的威脅3 。
1.黃源盛,從《清史稿.刑法志》論刑法的古今絕續,收錄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 ――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1 年 4 月,初版第 1 刷,頁 34。
2.陳興良,網路犯罪刑事責任原理,收錄於《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甘添貴教授八 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1 年 4 月,初版第 1 刷,頁 291。
3.陳偉潔,電腦詐欺的定義面臨考驗,資訊法務透析,1996年3月,第8卷第3期,頁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