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侵占背信

業於 2024-05-20 由 黃聰明 更新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1]:

刑法上之侵占罪,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足構成,如其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應視其非法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等罪,尚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關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依最高法院52 年度台上字第1418 號判例認為係指「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亦即侵占罪之 持有限於因合法原因持有者。 故 被告將賄款交給律師,非合法原因持有之金錢, 律師不成立侵占罪。

至於其他「適法」原因亦屬之,例如最高法院 84年台上字第 1875 號 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基於法令、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故如行為人初並未適法持有該他人之物,其之取得持有,係基於不法所有之原因,如竊盜、詐欺、強盜等,即應逕依各該罪論處,無論以侵占罪之餘地。

基於前述實務見解,檢討下面二則個案事實是否可該當第335條侵占罪:

1.甲於加油後,逕自駛離未付帳。
2.甲於大賣場取物後,逕自放入口袋未付帳。

有學者認為,不管是加油或是賣場取物,物之所有人都基於交易習慣讓行為人可以「合法」或者說基於將進行之交易或稱之為買賣而允許行為先持有該物,故行為人係合法將他人之物持有,故之後據以為己有之意圖,亦即未付帳即可該當第335條侵占罪。如果這個想法可行,那麼下面這則103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二試考題即應「等則等之」:

二、甲某日於一豪華別墅區設置路障,A 開車回家經此路障無法通行因而下車察看,此時甲即持水果刀出現,逼迫 A 一同前往 A 宅搜取財物,剛進屋中 A 就乘機掙脫甲的控制奔向屋外求救。當時甲雖然看到許多貴重財物,但是由於頗為擔心被捕,只好空手速離 A 宅,行至不遠處有一間中古機車行,甲向老闆 B 表示欲購買店中的某部機車,所以要先試騎看看,B 同意在其視線範圍內測試,但甲一騎上車後,卻以據為己有之意思,頭也不回地逃離該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盡分析,本案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30 分)

單就個案及相關實見解,似乎言之有理,但學者的看法是法在條文「文義解釋」及條文之「體系解釋」也說得通?基於「侵占罪與背信罪係普通關係與特別關係[3]」之見解此一「前提」,再依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次依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629 號刑事判決[2]: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從而受任人為本人與第三人訂立有償契約時,自應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以維護本人之利益,如無其他特別情事,竟給予該第三人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時,即難謂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以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

基於這二則實務判決及上述之「前提」可知,侵占罪亦屬身分犯而且具有委任或受託處分權限,但觀之前述學者認為可以該當侵占罪之二則個案事實,並不存在身分犯與有委任或受託處分權限,因此,不應當侵占罪而應以他罪。

關於法條競合,係指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亦即該當數則法條之構成要件,惟這些法條所保護者皆為相同法益,基於罪責相當的充分評價,因而僅就數法條中擇一論罪。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即使不是前述的「特別關係」而是「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只要係基於「法條競合」,則解釋上侵占罪與背信罪二者的關係,不宜僅就侵占罪之「易持有為所有」之單一角度「認事用法」。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1%2c%e5%8f%b0%e4%b8%8a%2c1461%2c20120329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6%2c%e5%8f%b0%e4%b8%8a%2c3629%2c19970619

[3]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第17版頁777-778:。本罪與侵占罪的競合關係為何?……有認為……係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另有認為是法條競合 中之特別關係,……。似乎是傾向侵占罪乃背信罪之特別關係條文的立場。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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