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之法條競合

業於 2024-08-04 由 黃聰明 更新

法律人遇到所謂的法條競合時都喜歡用二個圈圈來標示彼此間的關係,誠如本文前面曾提及的,每個人的畫法又都不一樣,例如第304條與第302條,或者第271條與第272條,但這二組的畫法真的一樣嗎?雖然前文有稍加說明二者關係,本文擬再補充說明。

在往下檢討之前,再來看一下「白馬非馬」。在白馬非馬裡頭,引發爭執的是彼此的立場不同。以屬性多寡的立場而言,白馬的的屬性顯然較馬為多,因此,白馬會包含馬;以類別包含的元素多寡而論,馬的類別除了有白馬類別的所有元素外,也有灰馬類別的所有元素,因此,從類別包含的元素出發,馬會包含白含。

從物件導向分析及程式設計的觀點,馬如果要包括白馬,那麼,必須在馬的類別中設計有顏色屬性,如此才能在建構馬的實例時賦予顏色屬性而成為白馬的實例及灰馬的實例,此時要有一個馬的類別即可。反之,如果白馬要包含馬,那麼表示馬的所有屬性都是白馬的屬性,但是白馬類別中還要設計出顏色屬性,如此程式設計上需要有二個類別,一個稱之為為衍生類別或子類別的白馬,一個稱之為馬的基礎類別或父類別,二者呈現繼承關係。

雖然上述二種設計方式都可以建構出白馬或灰馬或是任何顏色的馬。但不採繼承關係設計時,那麼唯一的馬類別要設計有很多不同的屬性以因應需求,例如要區分顏色時要有顏色屬性,要設計是否有趐膀時,要設計有趐膀屬性,但是這樣做有一個缺點,那就是我們在設計之初無法設計出程式執行後可能會需要的所有屬性,而且該單一類別會顯得太複雜,不符合divide and conquer的概念。採用繼承關係時,馬類別設計的是「共通的屬性」,而需要特別的屬性時,透過繼承的方式來設計新的類別,例如繼承自馬的白馬類別,繼承自馬的飛馬類別等。

顯然在法條的設計上,所謂的法條競合概念比較會是有基礎犯罪及添加不同屬性的特別之罪,例如第271條的殺人罪與第272條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與第273條的義憤殺人罪與第274條的生女殺嬰罪,因此,利用繼承的觀點,那麼畫出來的會是下圖右而非下圖左。如果第335條的侵占是「不帶有原因屬性」的基礎類別,那麼加上原因屬性的公務公益侵占與業務侵占就是衍生類別,此三者可以形成一個繼承關係。

基於法律的最愛「等則等之」,最後回過頭來看一下,第302條與第304條的關係時,會是第304作為基礎類別,而第302條作為衍生類別的繼承關係。但仔細想一下,繼承關係的原則是衍生類別會包含所有的基礎類別,但第302條真的包含了所有的第304條嗎?從「常態生活經驗」來看,第302條應該不能包含所有第304條,二者並非包含關係而是「交集」關係。基於法律的最愛「等則等之」,最後回過頭來看一下,第302條與第304條的關係時,會是第304作為基礎類別,而第302條作為衍生類別的繼承關係。但仔細想一下,繼承關係的原則是衍生類別會包含所有的基礎類別,但第302條真的包含了所有的第304條嗎?從「常態生活經驗」來看,第302條應該不能包含所有第304條,二者並非包含關係而是「交集」關係。其實從第304條第1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或」字解讀為「兼容的或」時,就表示第304條有三種不同的類別,分別是「使人行無義務之」、「妨害人行使權利」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當然,如果採單一類別設計的時候,第304條包山包海,不從程式設計的觀點,這樣的假說並非不可行,如果採單一類別設計時,由於第304條的包山包海,那麼第304條會包含第302條。不這如此一來,法律人的最愛「等之等則」的「天條」就會被破壞。法律人真的在乎嗎?管它的,第302條與第304條就用單一類別的觀點,殺人罪就用繼承關係,反正法律之亂又不是只有這一點而已!

身為程式設計師,作為出版程式設計專書的作者而言,認為應採繼承關係作為法條競合的基本原則,例外採交集關係。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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