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88條關於墮胎既未遂的認定,有實務採早產與殺死胎兒的綜合說,有學說採殺死胎兒說。採後者認為墮胎罪是保護胎兒的生命法益,只要胎兒沒死即非既遂。倘採綜合說將此本罪成為危險犯,惟人的生命法益保護以實害為原則,何以對胎兒的保護需嚴厲到以危險犯保護?
或許墮胎者最根本的想法是讓母胎無法成為人,因此,墮胎的目的就是殺死胎兒,因此本罪保護的是生命法益。但保護的法益如果是「胎兒」,就像刑法對「人」的保護,那麼,「生命」只是其中之一。因此關於墮胎罪到底是「生命法益」抑或是「胎兒」。本異見書採「保護胎兒」的見解,除了能涵括「生命法益」外,亦納入一直為人所忽略的「身體法益」。一個不是理由的理由是,墮胎罪安排在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後,與遺棄罪並列,豈能說墮胎罪章僅保護胎兒生命法益?
人不是神,想要墮胎者雖其目的在於殺死胎兒,但誰能保證胎兒必然死亡?倘若沒死,是否也會對胎兒產生不良影響?這些都是做為人的我們所不能知道的。如果保護的法益是「胎兒」包括生命,也包括身體。人不是神,「服藥」之後到底會對胎兒有什麼影響,沒人能肯定,因此基於保護胎兒,即應避免相應的行為,就像放火會延燒,避免公共安全而採危險犯見解,持危險犯的觀點並無不合理之處。或許「服藥」後,胎亡並未死亡卻於胎離母體後「畸形」,試問:沒有人應該對這個「一輩子」只能以此形態度過的人負責嗎?懷孕者「一時的」自私卻造成一個生命「一輩子」的遺憾!倘擴大影響範圍,難道不會對社會國家產生影響?這很難想像嗎?
沒想到實務見解竟然比學說見解更加保護「胎兒」,就算是恐龍有時也比人仁慈。墮胎早產說就是要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