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取贖與釋放人質

業於 2024-09-19 由 黃聰明 更新

有些哲學家認為許多看起來無私的行為,可能隱藏著自利動機:
一、小朋友說,我要來整理我的房間了。因為小朋友這樣想:如果我把房間整理好,爸爸會很高興,也許就會買冰淇淋給我。
二、當我們問說「需要幫忙嗎?」,我們心理盤算著「如果我對別人好,他們可能也會對我好」。
三、珊卓拉你想加入我們嗎?說話者這麼想「如果我對珊卓拉很友善,她可能會邀請我去參加她的派對」

如果你相信任慷慨大方的行為都會得回報,這樣還能算是善良嗎?幫助別人可以讓你的內心感覺良好,但這樣就不是高尚的道德行為了嗎?哲學家發展出許多方法,可以從道德上檢視某個行為對或不對。其中某些方法有正式的名稱,例如效益主義、道義論和德行倫理學(也稱品德論)。效益主義注重行動的後果,而道義論則把焦點放在行動本身。

有一輛失控的火車正飛快駛向綁在鐵軌上的十個人。你是負責控制轉轍器的人,可以將火車導往不同的軌道。但是如果你這麼做,被綁在另一條鐵軌上的一個人就會遭火車輾斃。持效用主義論者,認為十個人的福祉勝過一個人的福祉,因此會拉下控制桿讓火車轉換軌道,殺死一個人來拯救十個人。持行動本身之道義論者則認為「殺人是不對的」,拉下控制會殺死人,所以不能拉下控制桿,至於死了十個人也不是我的行為造成的,也不是我的錯,但拉下控制桿造成一個人死亡卻是我的行為造成的,這是殺人,而「殺人是不對的」因此我不能殺人,故而我不能拉下控制桿。

回到本文的主題,約定取贖後釋放被害人就如同有動機的做好事,難道就不算良善嗎?這是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1]拋出的問題:

決議:
採甲說:否定說
理由: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106 年刑議字第 11 號提案
刑三庭提案:意圖勒贖而擄人,在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行),而釋放被害人,有無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有甲、乙二說,何者為當,請刑事庭會議公決。
甲說:否定說
理由: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乙說:肯定說。 理由:
一、按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於 91 年 1 月 30 日修正前係規定「犯第 1 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嗣修正為「犯第 1 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載:「因為擄人勒贖係屬一種非常惡劣的罪行,本應從重量刑,但為顧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也希望犯罪人能心存慈悲,有所悔悟,而主動釋放被害人,免生『撕票』的悲劇,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故而只要擄人勒贖後,不論是否取贖,如釋放被害人,均得減輕其刑,至於已經取贖之刑度如何減輕,則歸由法官去裁量。」。該次修法目的在顧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只要犯罪人「主動釋放」被害人,免生「撕票」悲劇;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應即減輕其刑。不因其是否自動終止勒贖心意,或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釋放,而有不同。
二、否定說以被害人之被釋放,必出於犯罪人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非由於取贖目的,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立法目的。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 議:採甲說。

釋放被害人是擄人勒贖罪發生後的較能符合行被害人利益的結果,也是本罪想要保護的法益,因此採效益主義者,只要人質被釋放即可,取贖與否並非重點;「釋放被害人」作為行為規則就像「不要殺人」作為行為規則,在擄人勒贖的脈絡下,應是最佳的行動規則,因此,取贖與否並非重點。綜上,本異見書認為,第347條第5項應予修訂而刪除關於取贖的規定,只要被害人被釋放都可以減輕其刑,至於行為人釋放的動機則在量刑上給予考量即可。


本文有關道德論的內容取自喬丹.阿故波亞羅、瑞秋、佛斯、米娜.雷希(著),黃靜雅(譯),10歲開始學哲學,未來出版,2024年9月6日,第二版第1次印行,頁81-88。

[1]https://bit.ly/4deI9xX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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