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合論中,一行為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開端,認定錯了,其後的論罪即有疑問。所以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會從一重處斷,因為法律人認為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論以數罪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度評價的風險。
真的是這樣嗎?行為人開槍射殺開車行進中的乙,乙被擊斃而車失控撞毀,或者甲用棍棒連續毆打乙,其 中有一擊打落乙方眼鏡而毀損,這二則都是典型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會被以想像競合論處。行為人放火,因為只有一個放火行為,因此被燒毀的建築物及相關的物品被認為是放火罪中典型的行為而被吸收,以法條競合論以一罪。
倘行為人放火燒死了數十人,行為人於空中投下炸彈炸毀一個村莊死傷無數,村莊盡毀,形成一個廢墟。試問這樣的行為結構是否與典刑教科書討論的前述行為有何不同之處?
本異見書認為,行為人的行為結構並無不同,差異的是該所謂的一行為造成的結果的嚴重性。亦是基於這個原因,法院對於行為人在船上陸續將人推落海而造人數人傷亡的情況下,從想像競合論罪到認為人命關天豈能如此而論以數罪併罰,這樣的轉折即是基於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結果的嚴重程度。
綜上,行為數真的是競合論分析與評價的起點嗎?本異見書不作如是想遂提出下面的分析架構,在這個架構數,不強調行為數而是強調行為結果的評價:

教科書中不屑一顧的自然意義的一行為其實也不簡單,本異見書針對此的分析架構如下:

由於僅有自然意義的一行為,這個行為必須該當某個構成要件才有分析的必要,因此,先檢討TB,而自然意義數行為因為行為種類有所不同,因此先決定是否同種類。至於第二次篩選,目前採不同的模式,似乎在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有無法分析之個案,似應採與自然意義數行為相同的架構。

合併前述二個分析架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