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是競合還是競合

業於 2025-01-05 由 黃聰明 更新

現行競合論關於真正競合有想像競合及數罪併罰。這二種競合的概念是一樣的嗎?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是數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想像競合係因一犯罪決意所為一行為,卻因一犯罪決意招惹了數罪名,如果數罪名數罪併罰恐有評價過重,畢竟行為人僅有一犯罪決意的一行為,如果一行為一罪,則論以數罪則評價過重。因此,想像競合的評價本質才會想要從數罪中找出「像是一罪」的法定刑,這個「像是一罪」的法定刑的上限是重罪的上限,而下限是輕罪的下限,如果輕重的下限較重罪的下限為重的話,否則就用重罪的下限。「想像」就是「像是一罪」,亦即這「像是一罪」是「想像出來的」法定刑而非「條文規範的」法定刑。

數罪併罰是從最宣告刑的重罪的上限及數罪之宣告刑加加總為上限,因此「數罪」都「併在一起」形成「罰」的上限。與想像競合不同的是,這些罪名最後都會在在併罰的界限中使用到而形成一個範圍,而想像競合「像是一罪」的下限只有重罪的下限低於輕罪的下限時才會用到,而形成的一個範圍只是為了一罪而得出「像是一罪」的範圍。

想像競合的「上限」由重罪「出線」,數罪併罰的「下限」由重罪墊底,前者的競合是「爭相出頭」以拔得頭籌,決定了上限,後者的競合是「擠入門檻」勉強及格,決定了下限。

數罪併罰的數罪最後都「疊起來」了,但想像競合最後只有重罪出線。前者只是決定重之下限,然後疊起來成為上限,後者,只有重罪出線,雖是二罪但不會疊起來,因此,數罪併罰是真正競合卻沒有競爭,想像競合是真競合,只有重罪才能勝出,數罪間存在著競爭關係。由於想像競合的對於「像是一罪」的成罪結構,假設行為一向人群中丟一顆手榴彈而炸死三人,則是一個行為三個殺人罪,在想像競合的結構下,重罪都一樣,輕罪也一樣,沒有重罪出線,也沒有輕罪封鎖,最終就是一個殺人罪。因此有人認為這樣的評價並不充分,因此「倒過頭來」將一行為「硬拗」為數行為,如此才能在數罪併罰的結構中將數罪「疊起來」:

本異見書認為這是錯誤,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一行為就是一行為,評價是對行為結果的而論,如如果想像競合不足以評價,則例外論以數罪併罰即可: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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