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德派的競合論模型係依行為數與法益數二變數形成的四個「周延互斥」的組合(下圖左)並論以不同的法效果(下圖右)。在行為數與法益數都能「截然劃分」時,這個「周延互斥」的模型當然能窮盡所有的個案。不幸地,常有人為了「牽就」這個模型就開始「胡言亂語」地認定行為數,或者對法益數有不同的觀點。

就行為數而言,主要出現在一行為的部分,就現行競合論模型而言,一行為的法律效果只有左側的第二象限及第三象限,是不可能跨到第一象限來的:一狀誣告數人在第三象限,一拳打傷人並擊落其眼鏡在第二象限,這些都比較有共識,但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呢?嚴格依模型而論只能是第二象限,但有學者及實務則認為數人的生命法益太過重大,僅論以第二象限的想像競合不能充分評價,但為了「牽就模型」,了為能跨到第一象限的數罪併罰,數人之生命法益沒有「胡言亂語」的空間,於是就「想盡辦法」將行為數由一行為「掰」成數行為。

就法益數而言,有整體的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一旦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現行競合論模型「大都」認為是一行為。本異見書認,從「形式外觀」來看,一狀誣告數人,是一個國家司法權,但「內容本質」呢?不管是國家法益或是社會法益,都是由人組成的「另外一種」觀點罷了,豈能只看這個「另外一種」外觀而忽略其組成的「內容本質」。下面是一則被批評的最高法院 73年台上字第 3629 號::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
但本異見書則認為,這則判例不僅看到了「另外一種」觀點,而且看到這一觀點的「內容本質」,亦即侵害在「穿透」國家法益的同時,「個人法益」亦因此「中箭落馬」,亦即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應檢討「法益的穿透性」,惟有如此才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

現行競合論是一個「常態生活」的「思考捷徑」,可以快速釐清行為與法益的關係,但最後應如何評價不能因此被此模型綁架而「削足適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