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條有爭點是條文中的「犯強盜罪」是否包括準強盜,如果將上一篇異見書中的圖解中加入一把刀,則圖解如下:

從圖示中可知,從組成結構及「一行為」的觀點,準強盜亦應包括在第330條的「犯強盜罪」的文義中。但有學者認為那一把刀會在第321條評價一次,同時又在第330條評價一次,此加重事由被重複評價, 因此亦認為第330條不包括第329條。本異見書則認為,第329條雖然包括了第321條,但卻無法充分評價那把刀,一直到第330條,那把刀才獲得充分的評價,並不存在第321條->第329條->第330條的過程中那把刀在第321條出現過一次又在第330條出現過一次的「表象」,評價的過程毋寧是第320條->第329條->第330條,亦即先由第320條->第329條的強盜後持刀,亦即相當於持刀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