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社會事實在抽象為條文後,總有一些不夠典型而未能為條文所解釋,例如竊盜的竊本就偷來暗去,但解釋上卻只要「未經同意」而無其他條文的行為即屬之。
我們都不是神,只是卑微不到行的螻蟻,面對社會事實,可能有總總不同的觀點與角度去觀察與解釋,有些解釋力可以涵括大多數的社會事實,但這也只是大部分而已,總有少數的社會事實必須採其他觀點才足以解釋。身為觀察社會事實的人,不能僅有一種觀點,而要有保有可能存在多種觀點而能海納百川,而非獨門獨派的獨門見解。
社會事實有其所在的脈絡,例如文化脈絡,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就只是一種可能的觀點與解釋罷了!明朝的劍可以斬清朝的官嗎?從抽象化條文涵攝到具體的個案事實,不要總認為國外的月亮比較圓,因為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人類看到的月亮只有一個,不是嗎?
只用一種觀點解釋,只能得到統計上的結果,不一定能得到真實的結果,只是蚍蜉撼樹不知量罷了,其結果也就是只能「好做事」而非「做好事」,以管理學的術語來說就是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所謂的「do right things, do things right.」。
好做事的學者是神學者,祂就是神,祂說了算,就算祂是如來佛,卻總是說「信我者得生」;好做事的法官是恐龍,頭コンクリ,殘暴冷血,沒有溫度,置人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