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要件階層化

業於 2025-05-15 由 黃聰明 更新

通說認為法條競合是行為一行為該當數構成要件卻只侵害一法益的情形,而且法條競合後可以有特別關係、補充關及吸收關係三種類型。雖然本異見書曾以邏輯運算的方式證明法條競合的三種類型其實可以是三種不同的成立要件,不過本異見書主要仍認為法條競合的三個類型其實應論以三個不同的要件為適。接下來即以這四個要件以為法條競合要件階層化之用。

甲欲侵入其家暴父獨居之住宅竊取財物,得手欲離開時為其家暴父所發現欲持棒打甲,因而甲奪棒反擊打傷其父,過程中打落其家暴父之老花眼鏡後鏡片碎裂。棒打其父多次並殺死其父。

此則個案事實中,涉及多則條文,如何論處?以法條競合而言,其該當數構成要件所表彰的意義是該當數法條,亦即該當數則條文,以此為「前提」展開列點的法條競合要件為立體的要件檢驗階層:

依此要件檢驗階層檢討個案事實時,數條文包括306、320、321、277、271、272及354(略去第及條,僅以條號稱之)。首先以「一法益」切割,應檢討306、354、271、320及321。接下來再以「一行為」切割,306與320為一行為,354及277與271為一行為,應檢討320、321、271及272,最後,再以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320與321係特別關係,271及272是特別關係,應檢討321及272。

法條競合模型的重點是構成要件間具有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模型中將之列於第三層。但基於構成要件通常表彰法益,因此,涵攝個案事實時,也可能在「一法益」前即應適用,例如強盜罪,如認為係強制與取財,則強制部份係自由法益,而取財則是財產法益,二者具有特別關係,因此,在「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階段中即已完成評價,後續的一行為或一法益毋須再評價進而認為強制罪與強盜罪為「法條競合」。

最後,前述個案事實的競合結果如下: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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