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穿衣服的人又來了

業於 2025-05-22 由 黃聰明 更新

沒穿衣服的人首次登場是在《第二次殺人沒穿衣服》討論繼續犯行中,倘有數個狀態犯行而有夾不住原則適用時,出現了有認為繼續犯行如果在數個狀態犯行中都予以結合時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但本異見書曾提出不同的異見。

下面是一則104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考題:

甲侵入 A 女住宅打算偷竊,而正在翻箱倒櫃尋找值錢的財物時,被 A 發現,甲一不做二不休,隨手拿起廚房的菜刀,逼迫 A 交出值錢的財物。當 A 交出 5 萬元後,甲見 A 年輕貌美,又再逼迫 A 與其性交。就在完成性交後,甲心想若不殺 A 將留下後患而將 A 殺死。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這一題,不存在繼續犯,但出現了「凶器」,而這個凶器在竊盜時有加重竊盜,在強制性交時有加重強制性交。如果都評價為「加重」是否又出現了繼續犯行被重複評價的問題?在這題了,出題者的一段文字解決了這個困擾,而這一段文字就題本異見書於《第二次殺人沒穿衣服》所提者相同。這段文字是「甲見 A 年輕貌美,又再……」,因此,凶器雖然在強盜罪中被評價了一次,在「另起犯意」後又再評價一次,二次的評價在於凶器的使用係出於二次的犯意。

因此,應分別論以加重強盜罪與加重強制性交罪:

類似地,行為人利用加重強盜的形勢風險下所為之加重強制性交與殺人,在犯意各殊的情況下,雖是一個形勢風險,卻是有意為之的二個犯意,因此,加重強盜與加重強制性交應論以第332條第2項之罪,而加重強盜與殺人應論以第332條第1項之罪,最後則是第332條第1項之罪與第332條第2項之罪「數罪併罰」。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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