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條件與法條競合

業於 2025-06-09 由 黃聰明 更新

在邏輯學中,「蘊含(implies)」係指其值可以為真或為假的東西(例如語句、命題、主張和理論)之間的關係。因此,當我們說一個命題蘊含另一個命題時,就表示後面那個命題可以從前面那個命題推導出來,因此,如果前一個命題是真的,後面那個命題也一定是真的。

現行競合論在討論特別關係時會特別強調所謂的「邏輯上的包含」而於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時則無,這是否表示「輯輯上的包含」是特別關係所獨有,也就是「邏輯上的包含」的關係在補充關係及吸收關係「不存在」,或者說「不恆為真」?那麼「邏輯上的包含」如何由「邏輯」的概念來操作?

本異見書認為,「邏輯上的包含」可以用蘊含作為其「操作型定義」。從前面對蘊含的說明及第272條與第271條可以獲得如下的蘊含:當命題「若P則Q」為真時,P稱為Q的充分條件。

if 272 then 271

可是這個if~then在補充關係不是也存在嗎?

if 既遂 then 未遂

沒錯,從272是271的「充分條件」及既遂是未遂的「充分條件」來看,特別關係在補充關係也存在,那麼刑法為何只在特別關係中使用「邏輯上的包含」?此時需要再代入「必要條件」:Q是P的必要條件,代表「如果Q是假,則P是假」。

if ~271 then ~272
if ~未遂 then ~既遂

是否看出二者的差異?272與271的關係同時存在充分條件件與必要條件,但未遂與既遂「不一定存在」必要條件。因為~未遂不一定是~既遂,就像「沒有下雨,地就沒有溼」是不一定成立,因為即使沒有下雨,但灑水車灑水時,地還是會溼,~未遂可能會是預備或是連預備都不成立,亦即~未遂可能是不成立犯罪。

至此,特別關係與補充關係的差異已經明確了,那吸收關係呢?從現行競合論用「典型的伴隨」這些字眼可知,吸收關係只是可能存在充分條件但不總是存在充分條件。

綜上可知,吸收關係「典型上是充分條件」,補充關係是「充分條件」,而特別關係則是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都是存在的。當命題「若P則Q」與「若Q則P」皆為真時,P是Q的充分必要條件,同時,Q也是P的充分必要條件,特別關係並不存在充分必要條件:272 -> 271, 但271不必然是272。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刑法「異」見書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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